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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永良与四川省百年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永良,四川省百年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937号原告:祁永良,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金牛。法定代表人:王林。委托代理人:汪芹宇,女,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祁永良诉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原告祁永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永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永良承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