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菊彩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菊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92号,机构代码:75194016-7。负责人:李普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菊彩,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菊彩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菊彩归还借款本金1467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菊彩所有的在台州特华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评估资料无法取得,无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故该财产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菊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张菊彩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菊彩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