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江明与徐光明、戴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徐光明,戴杰,杨国东,卫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江明。被执行人:徐光明。被执行人:戴杰。被执行人:杨国东。被执行人:卫功荣。申请人江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光明、戴杰、杨国东、卫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