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三勤与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勤,尚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4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勤,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利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三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90700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执行中担保人神木县日利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煤款190060,案件受理费2710元、执行费4050元由被执行人尚利平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