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冻结裁定书信用社5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2319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昕光,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马家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昕光在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举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