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新永与崔兴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永,崔兴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永,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崔兴现,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兴现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