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韩某,鲁西化工集团钢构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红英,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春,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光奎,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永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