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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强、孟献功、胡居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强,孟献功,胡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孟强,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孟献功,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胡居华,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强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