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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曾友成、胡友军罚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友成,胡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63-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友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胡友军,男,1989年3月12日出,住四川省双流县。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刑初字第515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曾友成、胡友军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3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友成名下川A***3**猎豹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515刑事判决中并处曾友成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处胡友军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