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蒙绍贵,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