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万鎏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万鎏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董事长。被告沈阳万鎏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洋。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鎏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