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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朝阳、陈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朝阳,陈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蔡朝阳,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文成县人,住文成县。被执行人陈聪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朝阳与被执行人陈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不具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记录、查询房产记录、查询车辆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