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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朱某,运输公司职工。被告:赵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