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唐冠坤、唐零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唐冠坤,唐零光,唐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被执行人:唐冠坤。被执行人:唐零光。被执行人:唐成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04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