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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徐兰臣与陈小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臣,陈小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徐兰臣,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魏县。被告陈小顺,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兰臣与被告陈小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本院在庭审��变更案由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依法查明,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本院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本案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