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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与顾盛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住所地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法定代表人陈双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顾盛泉,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二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与被告顾盛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伊犁酿酒总厂贸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晴审 判 员 冯   林   海代理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