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万祎与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万祎,李勇,朱荣兴,贾怀胜,雷伟,金六锋,赵春艳,蒋俊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傅万祎。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勇。被告朱荣兴。被告贾怀胜。被告雷伟。被告金六锋。被告赵春艳。被告蒋俊玲。上列原告傅万祎诉被告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本案的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合并审理。审判长 张���丽审判员 高 红 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