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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连正勇与郑永礼、蔡小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正勇,郑永礼,蔡小慧,郑永斌,周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连正勇。委托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礼。被告:蔡小慧。被告:郑永斌。被告:周建忠。原告连正勇与被告郑永礼、蔡小慧、郑永斌、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永礼、蔡小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永斌、周建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永礼、蔡小慧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9日,被告郑永礼因银行还贷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郑永斌、周建忠自愿为被告郑永礼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8月20日原告连正勇指示王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郑永礼人民币60万元借款。借款后至今,被告郑永礼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永礼、蔡小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连正勇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郑永斌、周建忠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郑永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郑永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永礼、蔡小慧、郑永斌、周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