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9690号原告孟淑霞与被告解相龙、刘西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霞,解相龙,刘西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690号原告:孟淑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经济开发区袁家村18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305106141。委托代理人:王玉家,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文化路39号院内,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40218。被告:解相龙,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海青镇芦家官庄15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11264285。被告:刘西干,男,约40岁,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夏门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淑霞与被告解相龙、刘西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解相龙、刘西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淑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淑霞撤回对被告解相龙、刘西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孟淑霞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茂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