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67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某甲,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甲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9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初双方感情一般,近年来因被告脾气暴躁,在家一直玩电脑游戏,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其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646号民事判决书、微信及短信打印件等证据。被告李某甲未具答辩。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9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虽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