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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学贞与陈玉贞、秦英、秦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贞,陈玉贞,秦英,秦琪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吴学贞,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贞。系秦立辉之妻。被告秦英,住定州市。系秦立辉之长女。被告秦琪,住定州市。系秦立辉之次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昆。本院在原告吴学贞诉被告陈玉贞、秦英、秦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惠英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何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