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学贞与陈玉贞、秦英、秦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贞,陈玉贞,秦英,秦琪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吴学贞,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贞。系秦立辉之妻。被告秦英,住定州市。系秦立辉之长女。被告秦琪,住定州市。系秦立辉之次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昆。本院在原告吴学贞诉被告陈玉贞、秦英、秦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惠英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何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