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戴新文与被告闫素华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闫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戴某某,又名代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河南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