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宏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79号申请人:卢宏伟。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