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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雪峰与被执行人孙威 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某在齐齐哈尔银行系统无存款;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车务科无车辆登记;在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无房产登记;在齐齐哈尔市证券交易市场无股票登记。本案确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铁执字第1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弭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