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俊某某,叶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50号原告张占俊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四组2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01104612。被告叶晶某,男女,生于1987年6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盐市中巷5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70622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俊某某诉被告叶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俊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退还原告张占俊某某。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欣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