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浩宇与赵子龙、管黎黎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赵子龙,管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6号。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赵子龙,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管黎黎,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02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子龙购买的,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东至吉林动画学院南至博才路西至学苑街,建筑面积:15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