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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士水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士水,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魏士水,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峰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