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陆玉兵、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凤,陆玉兵,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5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凤,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陆玉兵,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芳,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玉凤与被执行人陆玉兵、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玉兵、杨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玉兵、杨芳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玉兵、杨芳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