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朱清源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源,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448号原告:朱清源,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亚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子熠,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源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