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伟诉被告沈绍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沈绍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贾伟,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沈绍义,男,90岁,汉族,无业。原告贾伟诉被告沈绍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贾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伟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贾伟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