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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伟诉被告沈绍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沈绍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贾伟,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沈绍义,男,90岁,汉族,无业。原告贾伟诉被告沈绍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贾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伟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贾伟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