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光与被执行人霍金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吕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已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霍某某在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均无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霍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