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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缪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缪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6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867号申请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仇朝东,主任。被执行人缪梦,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94号民事判决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缪梦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人民币56864.9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94号民事判决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顾丹伟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