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圣军、戴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圣军,戴宁锋,XX成,蔡金岳,李晓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戴圣军,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宁锋,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XX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金岳,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晓来,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戴圣军与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蔡金岳、李晓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蔡金岳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被执行人蔡金岳在本案中的其余责任。其余三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名下仅有小额存款,不具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记录、查询房产记录、查询车辆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宁锋、XX成、李晓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