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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军与被告李保臣、周晓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安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李保臣,周晓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安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姜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保臣,男,汉族。被告:周晓宾,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层。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安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永华,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代表人:孙常安。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委托代理人:丁亚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姜军与被告李保臣、周晓宾、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安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军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军撤回对被告李保臣、周晓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安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宁秀晓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