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维席与郭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席,郭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林维席,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3X。被告:郭海,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233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令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维席诉被告郭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维席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