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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宏莲与被告申世萍、张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98号原告孙宏莲,被告申世萍。被告张虎平。原告孙宏莲与被告申世萍、张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宏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世萍、张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宏莲对被告申世萍、张虎平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还原告孙宏莲。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