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XX与董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北二街***号4门***室,证件号码230605197404090217。被执行人董XX,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维修一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1号楼1号商服。被执行人郭XX,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维修一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小区B21号楼3门202室。孙XX与董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