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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同升与刘玉兰、寿光市艺佳包装箱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53号申请人马同升。委托代理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寿光市艺佳包装箱厂。被执行人杨玉民。被执行人常军才。被执行人徐淮海。被执行人张立泉。被执行人燕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078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