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S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S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郑志杨。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S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并非《保理合同》合同当事人,该合同中管辖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查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因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致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已无存在的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S106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