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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XX与汪XX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北二街***号3门***室,证件号码230605197403150230。被执行人汪XX,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公司储运一大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七街14-3号3门201室。杜XX与汪XX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XX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汪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