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倪增国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倪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明军,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柞村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吉政,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夏邱所所长。被执行人倪增国,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2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倪增国自2012年7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夏邱镇屯里村其他草地147.96平方米(0.22亩)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2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执行人倪增国退还非法占用的147.96平方米土地;2、限倪增国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7.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退还土地及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倪增国辩解,自己盖房占地原是村里的垃圾场,经过村委同意,经过叫行,自己才获得了该土地。并提交了被执行人倪增国与莱州市夏邱镇屯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记载经村两委研究,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通过决定:将村西街北空闲地公开叫行出卖,叫行卖与倪增国名下,永远为业。叫行价钱人民币叁仟元整,当交不欠,并无违碍。若有证查不明,有村两委承当。提交协议书一份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有待进一步调查,故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5)2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文艳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