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许国兴与杨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兴,杨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兴,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杨淑娣,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兴与被执行人杨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国兴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了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绥北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