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冠一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冠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48号申请人:珠海市冠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郑章雄。委托代理人:黄汉杰,该司员工。申请人珠海市冠一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编号为1020443047854431、支票金额为人民币2590元整、出票人为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收款人为珠海市冠一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夏湾支行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冠一化工���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劲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庄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