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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伟杰,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以潮湘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伟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伟杰,于2015年5月23日下午,向“阿龙”(身份不明,在逃)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1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放在其租住的潮州市区城西街道后街村金丰超市附近一出租屋501房内非法持有。至201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出租屋501房内将被告人程伟杰抓获,现场缴获放在该房间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4小包、浅褐色药片状物品29粒、橙色药片状物品2粒。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体4小包净重1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浅褐色��片状物品29粒净重8.63克,检出阿托品成份;橙色药片状物品2粒净重0.37克,检出安定成份。另查明,被告人程伟杰于2015年5月28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潮公司(技)鉴(化)字(2015)191号鉴定文书、证人余某佳、卢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伟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伟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琰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