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005210568)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