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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005210568)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