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海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海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20号罪犯万海江,又名万青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作出(2008)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海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70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至2030年9月15日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万海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海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万海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万海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海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