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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永东、刘振坤与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山永东,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振坤,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喜,系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永东申请执行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永东与被执行人刘振坤、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振贤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