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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40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3月1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将,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小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0时许,在本市谯城区观堂镇谯陵寺行政村三土楼村,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儿女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某甲用脚跺周某乙的胸部,致周某乙左侧2、3、4、5肋骨骨折。后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并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应当视为刑期,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0时许,在本市谯城区观堂镇谯陵寺行政村三土楼村,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儿女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某甲用脚跺周某乙的胸部,致周某乙左侧2、3、4、5肋骨骨折。后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处以张某甲行政拘留二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因其女儿和女婿在闹离婚,其女儿在其家住着,其女婿和他父亲一起在其家门口骂其,其当时从家里拿个抓钩子把其女婿骑来的摩托车砸了,其妻子和其亲家先对骂,之后和其妻子蒋某打了起来,周某乙将其妻子踹到在地上,其和周某乙相互用拳头打了起来,周某乙倒在地上其用粪水泼了他一身,周某乙头朝西躺在地上,其朝他心窝子处踹了一脚,又朝他腰窝子踩一脚。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2月9日,其和儿子周某甲一起到其亲家张某甲家去商量其儿子和儿媳妇的婚事,接着吵了起来,媒红张某乙过来劝其爷俩到他家坐,张某甲将其的摩托车砸烂了,其出去和张某甲吵了起来,张某甲用拳头砸了其倒地,其有高血压当时倒地上了,其骂张某甲,他端盆子屎泼其一身,他媳妇蒋某上来撕其头发,其和她对打起来,被拉开后张某甲上来跺在其胸口一脚,又用脚在其胸口一拧,其儿子周某甲又和张某甲厮打起来,之后派出所到了。3、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其和父亲一起到其岳父家找其媳妇张欢喜,其岳父母出来骂其,其和他们对骂着,其岳母打其,其躲着。其老岳家对门办事让其和其父亲过去说,其和父亲到那家一会,听说其摩托车被砸了,其和父亲跑出来看看,然后和岳父母骂了起来,其老岳父用尿水泼其父亲,其父亲和其岳父母打了起来,其岳母撕其父亲的脸,其岳父用脚朝其父亲胸口跺了两脚,其去拉架当时朝其岳父头上砸了一拳,其父亲被打趴在地上。过会派出所的人到了。4、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其和丈夫张某甲在家收拾东西,因前阵子其女儿张欢喜和其女婿闹离婚,其女婿周某甲和他父亲在其家门口骂着,其当时骂了几句周某甲朝其头上打了一下,其对门的张某乙把周某甲、周某乙父子拉倒他家,其丈夫用抓钩子砸烂了周某甲的骑来的摩托车,周某甲父子出来后朝其头上打,其也还手了,其丈夫端尿水泼周某乙一身,周某甲打其丈夫的头,其丈夫和周某乙父子相互厮打,周某乙跺其肚子,其栽倒了。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上午,其听到有人骂张某甲,其出门一看是周某乙和周某甲,因周某甲和张某甲的女儿张欢喜在闹离婚,一直没处理好,张某甲夫妻出来和周某乙父子对骂,其劝周某乙父子到他们家去,一会听说张某甲把周某乙父子骑来的摩托车砸烂了,周某乙父子出去和张某甲推搡起来,周某乙倒地上了,张某甲媳妇和周某乙骂着厮打起来,张某甲往周某乙身上踢了两脚,其也没看清楚踢哪了,张某甲和周某甲打了起来,其过去把他们拉开,其去忙了。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7、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周某甲被行政拘留十日。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10、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1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于2015年3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应将这二十日视为羁押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杨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