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董翠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翠,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董翠。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董翠申请执行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翠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