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德丰电机有限公司,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3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德丰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步挺。委托代理人:郑伟。被执行人: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仲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506370.77元、执行费8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